山東科技大學課程考試監(jiān)考員守則
發(fā)布時間:2023年04月11日 10:54
點擊: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對考試違規(guī)行為的認定與處理,維護學校考試工作的公平、公正,保障學生在學業(yè)成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,根據教育部及我校有關教學管理、學生管理及考務工作的管理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試是指由我校教學管理中的各類課程考核、有籍在校生參加的各類招生考試及各級各類統(tǒng)考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專科生。
第四條 教務處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(guī)行為進行認定并匯同學生工作處作出處理。
第二章 考試違規(guī)行為的認定
第五條 學生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:
1. 不按指定位置就座,且不聽監(jiān)考教師調動;
2. 未將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點,且不聽監(jiān)考教師勸告;
3. 未帶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參加考試;
4. 考試過程中未經監(jiān)考教師同意而擅自進、出考場;
5. 在考試過程中隨便說話、交頭接耳;
6. 將答卷置于不適當?shù)奈恢茫?/span>
7. 使用與本場考試不同的答題紙;
8. 考試開始信號發(fā)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(fā)出后繼續(xù)答題,且不聽監(jiān)考教師勸告;
9. 在考場或者考場周圍禁止的范圍內,喧嘩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;
10. 將試卷、答卷(含答題卡、答題紙等)、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;
11. 其他違反考場規(guī)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。
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:
1. 閉卷考試中私自攜帶或以任何方式、任何位置展示與本場考試有關的書籍、筆記、作業(yè)、寫有與本場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;
2. 考試中私傳各種紙條或試卷;
3. 故意損毀試卷、答卷或者考試材料;
4. 被閱卷教師判定為雷同卷;
5.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、或為窺看者提供方便、互打暗號或者手勢;
6. 用禁止的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;
7. 其他明顯違犯考試紀律的行為。
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應當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:
1. 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;
2. 使用通訊設備作弊;
3. 考試時在答題紙上互簽對方姓名;
4. 搶奪、竊取他人試卷、答卷,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己有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;
5. 組織、參與協(xié)同作弊;
6. 在校期間第二次作弊。
第三章 考試違紀行為的處理
第八條 凡認定為考試違紀者,該門課程本場考試成績按零分記載,并依據 我校《學生違紀處分辦法》 的規(guī)定,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第九條 凡認定為考試作弊者,按該門課程本次考試成績按零分記載,并注明“作弊”字樣,其重修成績按《山東科技大學學分制實施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最高僅記“ 60 分”。其作弊處理情況由教務處向全校通報。
凡考試作弊者,依據 我校《學生違紀處分辦法》 的規(guī)定,視情節(jié)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
第十條 凡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一條 凡在國家與省級統(tǒng)考中實施作弊行為,或在考試作弊被認定后,拒不承認,無理取鬧的,應予以從重處理。
第四章 處理程序
第十二條 監(jiān)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(jiān)考守則,發(fā)現(xiàn)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,應當場指出并做好考場記錄。考試結束后,立即將情況書面報送教務處。
第十三條 教務處審核有關材料后,確定違紀、作弊性質(凡本規(guī)定中未具體列出的其他違反考試規(guī)定的行為,由教務處負責認定),通報學生所在院(系)及學生工作處。
第十四條 由院(系)責成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檢查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。
第十五條 對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學生予以紀律處分的,按 我校《學生違紀處分辦法》 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六條 學生對考試違紀處分有異議的,可依據《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》進行申訴。



